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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之财务管理规则

2006-5-13 13:50:59    来源: 浏览: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个人劳务报酬;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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