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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安全事故报告条例等三草案

2007-3-29 9:35: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

  中新网3月2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中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与责任。草案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草案还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事故调查组成员、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会议认为,水文事业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工作通过监测和分析水位、流速、流量、降水量等水文要素,研究水资源的量、质及其时空分布变化规律,监测、预报洪水和旱情,为科学配置、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提供信息依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对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认为,中国是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有必要在总结中国船员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会议决定,以上三个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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