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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自考毕业条件的规定

2006-5-13 13:52:45    来源: 浏览:

1.具备下列条件的考生,准予毕业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专科、本科阶段的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实习、实验、毕业论文(设计)合格;
  具有胜任本专业工作的身体素质。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毕业
  
  触犯国家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服刑者;被劳动教养尚未期满者;
  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有盗窃行为或其它严重错误,受处分无改正表现者;
  在职考生连续旷职、旷工半年以上者;
  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到外地借考,持外地单科合格证要求在京办理毕业手续者。
  
  3.下列考生在政治情况和工作表现鉴定合格后,随当期考生毕业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恢复政治权利者;
  改正旷职、旷工错误,连续上班六个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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