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条退学、自动退学者,应自批准之日起二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工程硕士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进行培养,但在校本部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半年。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2.5~5年(5~10学期,其中课程学习期限不得超过4年)。
第十九条 工程硕士生在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按《北京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若在5年内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发给课程结业证书和成绩单,否则只发给成绩单。
第二十条 工程硕士生修业满2年,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成绩合格,并完成论文及其他教学环节,可填写《工程硕士生提前答辩申请表》,经导师、学院主管院长审查同意,须提前一个学期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经研究生院主管院长同意,准予提前答辩。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一)工程硕士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工程硕士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三)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四)工程硕士生出国事宜由所在单位办理,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每年通过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后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完离校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但最迟要在规定期限两周内办完。办理离校手续程序为:
(一)工程硕士生答辩后,到所属学院办公室领取《工程硕士离校手续单》,到校内有关单位办理离校手续。
(二)办完离校手续后,将离校手续单反馈到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交回学位生证即可离校。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教学管理规定
1、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考试成绩按百分制登记。
2、工程硕士生的教学开课计划原则上必修课程按照《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设置,选修课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企业和学校协商设置。详细规定可参见《关于研究生校外教学点教学计划和讲义的管理办法》。工程硕士课程设置见《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3、工程硕士生的教学实行学校(研究生院)和院(系)两级管理,其分工原则与在校生相同:公共课由研究生院负责,专业课由院(系)负责。
4、各门课程考试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要求采用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写论文、做论文设计等方式中的一种方式。除外国语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考试外,其它课程均随堂考试。
5、任课教师要充分考虑工程硕士生的特点,认真组织讲授内容,结合工程实际,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6、工程硕士生应按时上课和参加考试。学习期间无故旷课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7、工程硕士生因休学或其它原因而耽误的课程需到校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
8、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在校参加重修并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二门以上者(含二门),取消其工程硕士生资格,只发课程学习成绩单。
9、工程硕士生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经批准,可以在校参加相同课程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不得重考。
10、少量脱产在我校本部学习的工程硕士生,可以同校内有关硕士生同堂学习和做学位论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