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外合作>>学位教育>>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华商学网
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2006-5-14 15:04:16    来源: 浏览:

  第三十九条 各省级招办应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四十条 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一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北京严打违法采矿活动 四
·北科大易教育助学金计划
·我国首个安全生产五年规
·我国首个安全生产五年规
·市安监局贯彻落实《北京
·华油天然气2006年注册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负责人
·易学与建筑文化研究生课
·北京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教育经济管理研究生

  头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