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下过军棋吗?你知道工兵排雷可以轻轻松松,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吗?劳资关系也如一盘军棋,出色的HR就是处理劳动关系的“工兵”,他能够尽量使劳资关系避免误入“雷区”,或者发现警情时,能够轻松“排雷”,引导劳资关系驶向安全地带;而糟糕的HR则会处处“触雷”,给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蒙上层层阴影。
雷区一:试用期可以随时让员工走人
最近,刘先生心中一直有一个解不开的疙瘩:小周是我们试用期内解聘的员工,仲裁委员会怎么还裁决我们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在试用期间,单位对员工的去留难道还没有决定权?
今年5月,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科研开发需要,决定从社会上招收一批技术人员,从事公司新技术的研发工作。小周等4人经过层层面试,过关斩将,最终被公司聘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小周等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然而,合同履行后不到两个月,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决定撤销该技术研发项目,包括小周在内的4名研发人员都被列入了裁员范围。当身为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刘先生将这一决定逐一通知小周等4人时,其他3人都表示理解,并顺利地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小周却要求单位补偿两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合同又没有提前30日通知。对这一“无理要求”,刘先生当场予以拒绝,并说:“公司是在试用期内辞退你,根据《劳动法》规定,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孰料,小周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不到两周就将公司告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首先与小周就合同变更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小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未提前30日通知的补偿。
排雷锦囊:试用期不是单位的“生杀权”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这就是所谓的绝对辞职权。而用人单位要想行使绝对的解聘权,就需要依附一定的条件,《劳动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 某科技有限公司解聘小周不是因为他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而是因为公司经营战略调整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自然要提前30日通知小周,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刘先生之所以对仲裁部门的裁决不理解,就是因为他错误地将试用看成了单位对员工去留的“生杀权”,认为员工一旦在试用期内,单位无条件地将其辞退。
实践当中,很多HR对试用期的理解和运用还有很多偏差,比如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协议;试用期与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混淆;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过长,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对应;试用期随意延长或重复试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给HR们的工作带来麻烦与不便。
雷区二:没有档案不给上保险
在同行眼里,王晶虽然只做了4年的HR工作,但她已经是一块洞悉劳资关系的“老姜”了。不过,“老姜”也有不辣的时候,这不,劳动监察部门刚刚查到自己公司头上,要求公司及时整改,为外埠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整改不好,公司极有可能会被处以高额罚款。
在王晶的招聘哲学里,有这样一个信条:宁招外埠员工,不用本地职员。因为外埠员工没有自以为是的优越感,塌实肯干易管理。因此,在她主持的招聘里,有着同等条件的外埠和本地应聘者,她往往选择前者。去年10月,王晶代表公司新招了一批员工,其中李斌3位都是外地来的大学毕业生。在与3位外地求职者的谈话中,王晶特意问他们的档案是否能调来,如果能调来,单位可以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不能,单位将不予缴纳。由于李斌三人都表示无法将档案转移到单位,王晶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就没将他们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