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
欢迎访问中华商学网 |
| 警惕劳资关系十大雷区 |
2006-6-27 9:53:30 来源: 浏览:次 |
今年11月份,公司所在的劳动保障局开展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民营、三资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在查到王晶所在的公司时,劳动监察部门最终发现公司没有为李斌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王晶解释说:“不是我们不给他们上保险,是因为他们的档案不在公司,没有档案怎么能上保险呢?”
排雷锦囊:档案关系不等于社会保险关系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档案享有一定的保管权,档案随人走,劳动关系在哪,档案就转移到哪。因此,档案关系往往被视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依据。而社会保险关系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它是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的,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不管档案保存在哪里,根据《劳动法》第72条之规定,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王晶将档案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等同起来,以为员工的档案不能转移到单位就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这显然是错误的。面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整改通知,王晶应当及时为李斌等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
雷区三:有申请就可以超时加班
萧林最近被“猎”到上海出任某电脑公司HR总监,他发现公司有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或者在公休日、节假日加班的,都由员工提出加班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过批准后,核发加班费。据人力资源部的小郭介绍,这是前任人力资源总监“发明”的办法,目的是公司在需要超时、超标准加班的情况下,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此外,让员工写加班申请的另一个好处还在于:有申请没批准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少付甚至不负加班费。小郭还说,这一政策实行后,公司曾经令职工“毫无怨言”连续加班1个月,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达到了12小时。
萧林对这一做法大加赞赏,决定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将其颁发到公司各个部门。在一次人力资源研讨会上,萧林将这一得意之作拿出来与在座的同行们分享,不曾想,他的提议却遭到了另一位HR总监的反对,对方提醒他说:“员工申请不是金字招牌,如果超过了法定标准,同样也是违法的!” 萧林则坚持说:“有了申请就证明员工加班是自愿行为,法律总不能剥夺劳动者自愿劳动的权利吧!”
由于谁都无法说服对方,他们决定把这一问题交由授课的老师进行评判。老师的一席话令萧林茅塞顿开,决定回公司就修改这一制度。
排雷锦囊:加班加点要符合法定标准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后被国务院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每周应当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3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由此可以看出,在工作时间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性标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除外),即每日最多11个小时,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如果超出这一标准,势必给员工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本案中,萧林关于“加班自愿”的说法看似有一定道理,但“自愿”加班行为本身毕竟是公司所能控制的范围。作为一名合格的HR总监,不但要为公司的生产经营着想,还要兼顾员工的身心健康,不能因为有了员工的加班申请,就随意超时加班。这样看来,萧林能认识到公司的错误,及时修正规章制度,可谓是“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 |
|
|
|
|
|
| ■相关新闻 |
 |
|
|
|
|
|
 |
推荐文章 |
|
|
 |
头条新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