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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劳资关系十大雷区 |
2006-6-27 9:53:30 来源: 浏览:次 |
雷区四:约定的就是合法的
小张最近心情一直不错,自己刚工作两年,就很顺利地跳到一家知名外企,收入颇为不菲(有7000多呢),为庆祝自己试用过关,周末下班时间一过,他就邀请部门的同事一块聚一聚,表示自己埋单。
无酒不成席,小张请客自然也没忘记为大家上酒。酒过三巡,大家谈兴渐涨。有人问小张:“国家机关那么稳定,你怎么会跳槽呢?”小张带着醉意:“就一个字,钱!在国家机关才挣1000多元,哪够花呢?我现在有7000多元,当然要弃暗投明了!”接着小张又反问大家:“你们的工资都多少,不妨透露一下!”不料,一说到工资,饭桌上的人都沉默起来。看着一头雾水的小张,部门经理解释说:“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中都规定,禁止向同事打听工资,否则将被公司辞退。” “打听工资都要被辞退呀!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我还没认真看过,这事大家请多多包涵,千万别捅出去!”小张的酒醒了一半。
星期一刚上班,小张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叫到办公室。经理问到:“听同事反映,你前天聚会时曾打听别人的工资,有这事儿吗?”小张心中一咯噔:这么快就东窗事发了,公司该不会因此处理我吧!虽然,小张有此担心,还是肯定地点点头。这时候,经理将一张已经打印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交到小张手里:“您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在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小张虽然一再解释,最终未能改变公司的决定,气愤之下,小张说:“咱们仲裁见!”
那么,公司的辞退决定合法吗?仲裁委能否支持小张的请求?
排雷锦囊:约定合法才能作为处分依据
在外企工作过的员工都清楚,工资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员工打听同事工资无论出于有心还是无意,都为公司所忌讳。因此,外企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不得询问同事工资,否则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有些企业还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将这一内容固定下来,对触犯者处以极刑:解除合同。岂不知,外企的这条“颠仆不灭”的“真理”原本就经不起法律的推敲,如果碰上“较真”的员工,败诉的只能是企业。
《劳动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某外企与小张的劳动合同中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虽然都约定(或规定):禁止打听工资,违者予以辞退。但是这条约定(或规定)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能作为处分员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而“禁止询问同事工资”,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员工的言论自由权。《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是否实行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职工是具有监督权的。而监督权实施的前提必须是员工了解他人的工资,可以横向比较。
雷区五:竞业限制是权利而没有义务
1999年4月,北京市首起竞业避止劳动争议案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开庭审理,结果仲裁委认为,由于企业未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员工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因此裁决企业败诉。
纪某原是北京某电脑软件公司的软件设计人员,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第40条规定:“乙方(指倪某)保证,在离开甲方(指电脑公司)的一年内,不在与甲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内就职,否则,须向甲方支付20万元的罚金。”第41条规定:“由于乙方对第40条的承诺,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特殊津贴,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在〈职务任命书〉中规定。”纪某开始工作后,由于电脑公司认为给倪某已经定了很高的工资,所以,就没有在职务任命书中给他规定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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