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能及时被纠正、制裁,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增强,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的机制全面建立,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切实保护。
——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劳动保障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准确、及时、全面,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劳动保障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都能得到有效监督,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明显提高,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氛围基本形成。
三、贯彻《纲要》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试点探索、依法规范、推广实施的原则,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取消不当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场、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的原则,取消不当的行政管理职能。
——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坚决停止执行,并做好事后监管;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设定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法律责任等,并严格执行;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建立行政许可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完善审批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和公示制度。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也要完善有关程序和制度。
——改革宏观调控方式。探索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对就业和工资收入分配等事项进行宏观调控,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用行政手段安置就业、干预企业用工及进行工资分配,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自主分配的权利。
——改进社会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行政指导制度,探索开展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行政指导,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康复机构等管理上,建立和完善行政合同管理方式。
——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提高公共服务效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禁止职业技能鉴定与指定培训挂钩,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公共服务体制。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较大规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集体劳动争议等的预警机制,编制劳动保障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集体劳动纠纷等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加快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关系、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劳动保障监察等各项业务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逐步实现各项业务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整合业务系统,优化业务流程;加快全国联网步伐,推进联网应用,完善劳动保障系统工作网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力争普及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不断扩大网上办公范围,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