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定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办法,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中国劳动学会、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中国就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的指导和规范,使其在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上发挥更大作用。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认真清理与劳动力流动就业有关的政策规定,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劳动力市场体系。
——依法科学合理地界定职能。认真研究劳动力市场管理、职业培训、境外就业、劳动关系等领域与有关部门存在的职能争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报请政府协调确定。科学合理地设置内部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严格遵守“三定方案”。
——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依法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争取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各项经费依法足额纳入预算,保障各项行政职能的切实履行;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禁止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制定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决策规则。科学合理界定各级部门的行政决策权;界定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的范围,明确决策前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最终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建立劳动保障部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和决策失误责任。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科学合理制定立法工作计划。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劳动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修改完善劳动保障部门立法程序规定。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纲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改立法工作规定,明确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在立法过程中要吸收下级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学者、工会、企业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参与。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说明中要说明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探索建立对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研究确定立法成本和立法效益的指标构成、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成本效益分析结果的应用,使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将成本效益分析结果的应用体现在制定立法计划、起草立法草案以及法规清理等全过程中。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