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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2006-5-13 15:15:56    来源: 浏览:

——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认真做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条例》、《企业工资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争取尽早出台。做好劳动保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为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与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劳动保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行个别清理、专项清理与不定期全面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制度,明确各种清理方式的适用范围,要求实施机关应当将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制定机关。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区域协调、部门协助,建立监察机构依法执法,有关部门和组织配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集中承担,其他机构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劳动者之比争取达到1∶10000。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执法方式,全面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逐步推行网格化、网络化监察方式,严肃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违法现象得到明显改善。

——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退休审批、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等行政程序和行为规范,统一监察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执法标志,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行为规范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议考核,对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对执法绩效好的进行奖励。

(五)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探索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建立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的职业化。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推广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完善劳动保障部门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搞好信访与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的衔接,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受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拒不接受监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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