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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5-13 13:53:34    来源: 浏览:

    第十二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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